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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及督導工作實施辦法(暫行)》正式頒布實施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及督導工作實施辦法(暫行)》(京建發〔2017〕358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已于近期正式頒布實施。
過去的十余年,隨著建筑業的蓬勃發展,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也不斷得到加強。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10年和2014年先后出臺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施工安全監督規定》(建質〔2014〕153號),市住房城鄉建設委也相繼印發了具體實施細則,對安全質量監督機構的職責分工、安全質量監督工作程序、工作內容和法律責任均做了明確規定,但在市級層面的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及督導工作需要出臺規范性文件予以強化和規范。同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推廣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的實施意見》精神,在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工作中應貫徹落實“雙隨機一公開”要求。尤其是北京城市副中心、北京新機場、朝陽CBD、麗澤商務區、冬奧會、世園會等重點項目陸續開工建設,更須進一步加強安全質量監管工作。有鑒于此,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制定了《實施辦法》。
《實施辦法》共四章十八條。第一章總則(5條),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工作原則、信息建設等工作,其中第三條強調我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和督導工作遵循“依法依規、職責明確、督查指導、共同治理”的原則,第四條明確我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及督導工作由市監督總站具體負責牽頭組織實施。第二章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5條),明確了工作模式、抽查形式、月度計劃、抽查內容、抽查總結等工作,其中第七條規定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包括日常執法抽查和專項執法抽查兩項內容,第十條指出定期對建設工程安全質量執法抽查情況在全市范圍內通報。第三章安全質量督導工作(4條),對我市各區安全質量監督機構的督導工作獨立成章進行詳化,明確了督導組織、督導方式、督導內容、督導總結等工作,其中第十二條規定安全質量督導采取督查屬地安全質量監管職責落實情況與隨機抽查轄區內工程安全質量情況相結合的方式實施,并通過反饋督導意見對各區安全質量監督機構安全質量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第十四條指出安全質量督導結果可作為對各區住房城鄉(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安全質量監督執法工作考核的主要內容。第四章附則(4條),明確了社會監督、解釋說明、特別規定、實施日期等工作。
下一步,市住房城鄉建設委將認真抓好《實施辦法》的落實工作,秉持安全質量執法抽查、督導工作兩大抓手,積極履行行業監管職責,督促各參建單位落實安全質量主體責任,推動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穩步提升,帶動全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管理水平再上新臺階。《實施辦法》頒布實施后,原《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網格式監督管理暫行規定》(京建質〔2006〕6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