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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要求,進一步推進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制度改革,規范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工作,質檢總局新制定了《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并對60類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不含食品相關產品)進行了修訂,自2016年10月30日起實施。自實施之日起,原公布實施細則及修訂單失效。
新版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通則》(以下簡稱通則)等規定,制定本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的實地核查、產品檢驗等工作,應與通則一并使用。
第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證。
第二章 發證產品及標準
第四條
本細則發證產品建筑防水卷材為用于建設工程的可卷曲成卷狀的柔性防水材料,包括瀝青、橡膠和塑料產品等共7個單元,詳見表1。
第五條
本細則的發證產品應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關標準見表2。
第三章 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和資料
第六條
企業申請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除提交通則要求的材料外,還應由企業提交符合產業政策的自我承諾書,承諾書中應當明示企業無1999年9月1日后建設的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不存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產品和生產裝置。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2010 年第122 號公告附件《部分工業行業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裝備和產品指導目錄(2010
年本)》,淘汰以下生產工藝和生產線:
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不具備擠出機的生產設備為二次加熱復合成型生產工藝);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
年產500 萬平方米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
(二)根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9號)的要求,屬于淘汰類的落后工藝裝備和產品的有:
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瀝青類防水卷材生產線;500萬平方米/年以下瀝青復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產線;100萬卷/年以下瀝青紙胎油氈生產線;
采用二次加熱復合成型工藝生產的聚乙烯丙綸類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丙綸復合防水卷材(聚乙烯芯材厚度在0.5mm以下);棉滌玻纖(高堿)網格復合胎基材料、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
第七條
凡生產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的企業應具備本條款規定的基本生產條件,內容包括: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生產設備和工藝裝備、檢驗設備、重要原材料、產品關鍵工序、關鍵控制點,具體要求見表3-1至表3-5。
第八條
申請發證、證書延續、許可范圍變更(許可范圍變更的情形指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關鍵生產設備發生變化、生產地址遷移、增加生產線、增加產品單元等情形)需要進行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實地核查前做好準備,根據本細則第七條要求和實際情況填寫下列企業資料,實地核查時提交審查組現場核查。
(一)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主要工藝流程圖 (見附件1-1)
(二)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施和檢驗設施表(見附件1-2)和生產場所示意圖(見附件1-3),并應明確區分申證的生產線;
企業獲證后進行增加生產線、生產場所、企業遷址,應在變化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安排實地核查和產品檢驗。
(三)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設備表(見附件1-4)
企業獲證后凡本細則表3-2中帶“*”設備發生變化的,一個月內向企業所在地工業生產許可證管理部門提交許可范圍變更申請并填寫本表。
(五)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檢驗設備表(見附件1-5)
(六)企業生產防水卷材產品重要原材料明細表 (見附件1-6)
(七)關鍵崗位專業技術人員表(見附件1-7)
(八)產品技術文件和工藝文件清單(見附件1-8),應填寫所有防水卷材執行標準,包括企業標準,并確定產品單元。
第四章 企業實地核查
第九條
現場實地核查時,企業申請取證的產品應正常生產,相關人員應在崗到位,申請材料齊備。
第十條
審查組現場對企業申請書及證照等申請材料進行核實。
第十一條
審查組現場按照本細則第八條要求企業準備的所有相關材料(見附件1-1~8)進行核實。
第十二條審查組現場按照《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辦法》(見附件2)進行實地核查,并做好記錄,形成《企業實地核查不符合項和建議改進項匯總表》(見附件3),完成《生產許可證企業實地核查報告》(見附件4)。
第十三條審查組現場形成的核查材料和記錄(包括附件1-1~8、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一式三份,企業、地方許可證主管部門、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第十四條
實地核查判定原則
(一)審查組應對實地核查辦法的每一個條款進行核查,并根據其滿足生產合格產品的能力的程度分別作出符合、不符合和建議改進的判定。
(二)對判為不符合項的須填寫詳細的不符合事實,對判為建議改進項的須填寫實地核查發現的可改進的問題。
(三)核查結論的確定原則:
實地核查按產品單元根據企業生產線逐條審查,同一產品單元涉及的所有生產線未發現不符合,核查結論為合格,否則為不合格。核查結論不合格則該產品單元不合格。
第五章 產品檢驗
第十五條
抽樣規則
實地核查合格的企業,審查組按檢驗數量樣品一覽表的規定(見表4),在企業自檢合格的產品中實施抽樣,并填寫抽樣單(見表5)。原則上應抽取單元內的任意樣品都可以進行許可證檢驗,代表該單元樣品。
玻纖胎瀝青瓦樣品最少抽樣基數不低于100包,其它防水卷材產品抽樣基數不得少于1000m2,且不得少于10卷。
企業應在7日內將樣品和抽樣單一并送達有資質的生產許可證檢驗機構(以下簡稱發證檢驗機構,企業可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網上查詢自主選擇)。
第十六條
審查組實地核查合格后,抽樣封樣,由企業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發證檢驗機構開展產品檢驗。
第十七條
企業延續符合免實地核查要求,不進行實地核查只進行產品檢驗,企業應在申請受理之日起7日內,按本細則第十五條中表4要求自行抽封樣品、填寫抽樣單(表5),自主選擇發證檢驗機構送樣,同時將抽樣單和檢驗委托合同寄送當地發證主管部門。企業對所抽送樣品的及時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八條
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項目、依據標準見表6。
第十九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許可證檢驗綜合判定原則:檢驗項目全項次合格判定產品檢驗合格。否則,判定產品檢驗不合格。
第二十條 檢驗報告
(一)發證檢驗機構應當在收到企業樣品之日起20日內完成檢驗工作,出具檢驗報告(格式見附件6)一式三份(企業、發證檢驗機構、審查組織單位各一份)。
(二)證書延續企業提供同單元產品6個月內(自檢驗報告簽發日期起)有省級及以上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合格檢驗報告的,可免于該單元許可證產品檢驗。
第六章 證書許可范圍
第二十一條
企業申請的發證產品通過材料核實、現場實地核查和許可證產品檢驗合格、符合通則和本細則規定要求的,由審查組織單位擬確定產品生產許可范圍,報送省級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二條 產品生產許可范圍的判定原則及示例:
產品單元實地核查合格,且抽樣的樣品全部合格,則許可范圍為該產品單元所有產品;如有實地核查或檢驗不合格的產品,該單元不予許可。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產品許可范圍示例:
建筑防水卷材 有胎改性瀝青類
證書產品明細內容示例如表7。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或省審查組織單位)聯系方式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產品審查部設在中國建筑材料聯合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11號
郵政編碼:100831
電 話:010-57811166、57811130、57811066
傳 真:010-57811066
電子信箱:tangx@cqbm.com.cn
聯 系 人:武慶濤、郭利、唐興
第二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0月30日起實施,原《建筑防水卷材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作廢。